政策法规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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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9-20 10:32:23   来源: 陕西省体育局

    陕体办发〔2019〕88号

    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够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体育局、财政局,安康市教育体育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西安体育学院,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各体育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机制和方式,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提高公共体育服务的水平和效益,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财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财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

     

    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0日

    附件: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财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机制和方式,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提高公共体育服务的水平和效益,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体育行政部门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体育服务事项以及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并依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体育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能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体育服务需求、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应由社会力量承接。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省内各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合格,信用状况良好;

    (七)获得3A以上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承接;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主体需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结合购买服务内容,承接主体还应当具备以下承接服务的资质及具体条件:

    (一)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组织管理和专业的服务保障团队;

    (二)举办或承办过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

    (三)应满足承接服务项目必需的场地、器材、设施、环境、安全保障条件;

    (四)具备提供完成承接服务项目符合资质的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且依据项目规则和规定足量选派;

    (五)具备购买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资质要求。

    第八条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公益性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体育机构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其他适合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的公共体育服务事项。

    第九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服务质量、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要求,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购买需求,负责制定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内容目录和项目清单,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预算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就确定采购的需求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承接主体的资质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主体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开展相关调查,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效益。承接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务规定,定期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43-13〔2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