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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体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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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2-24 10:45:32   来源: 陕西省体育局

    陕体发〔2018〕3号

    陕西省体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体育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体育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体育局

                        2018年2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体育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健身条例》和《陕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及市县配套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县级体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力助推体育强省和健康陕西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实现追赶超越目标,抢抓全民健身、健康中国国家战略和承办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的重大机遇,以增强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以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体为持续动力,着力解决县级体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全力构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大力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持续扩大体育文化影响力,奋力建设具有地域特色全民健身示范县,为建设体育强国贡献陕西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体育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坚持从实际出发,顺应社会发展新趋势,加快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实现县级体育更高质量、更有效率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县级体育发展的新模式、新机制,破除一切不利于体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保障公民基本体育权益,深入推进体育法制建设;坚持融合发展,主动将体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多业态互动融合,增强县级体育事业发展动力。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县(市、区)级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民健身事业的政府投入、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口比例、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国民体质测试合格率和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率等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各类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基本形成在省内外有影响的特色体育品牌赛事活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持续完善,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市场三元主体推进后备人才梯队建设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体育产业、体育文化多业态互动融合发展,体育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进一步扩大,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县级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明显增加。

     二、重点任务

    (四)全面落实全民健身、健康中国国家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大体育”“大健康”理念,把群众体育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进一步强化县(市、区)级政府履行公共体育服务的职能,从群众身边着眼、着手,推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的深度融合。以全民健身示范县创建为抓手,大力实施群众“六个身边”工程(完善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组织,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设施,丰富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活动,支持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赛事,加强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指导,弘扬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文化),努力把县(市、区)级群众体育工作提高到一个崭新水平。

    (五)持续完善全民健身组织体系。支持建立完善各类体育协会,积极推广体育总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及若干单项体育协会的4+X体育组织体系模式,鼓励体育社会组织积极参加等级评估工作,提高体育社会组织承接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采取配备服装、以奖代补、公益岗位、外出学习等激励方式,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素质水平。探索新型国民体质测定与科学健身指导站建设运行模式,扎实推进国民体质监测和科学健身指导工作。到2025年,县(市、区)级体育总会、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监测站)和镇(街道办)级文体指导站实现全覆盖,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常态化,关中地区的县(市、区)每万人中应有25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陕南、陕北的县(市、区)每万人中有20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扎实推进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全运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力量,扎实推进以800里秦川渭河沿岸全民健身长廊、县级公共体育场及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移民搬迁点健身器材配置工程、美丽乡村健身器材配置及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社区多功能运动场、陕北革命老区红色健身步道及延河、汉江、丹江沿岸全民健身长廊、秦岭户外运动健身基地、冰雪场馆设施建设为重点的“十大惠民工程”。到2020年,实现县级公共体育场(包括标准足球场、400米塑胶跑道、不超过2000个座位的单侧看台)、室外运动场地全覆盖,镇级带看台的灯光球场、综合健身场地、室内健身用房全覆盖,公园、社区有一个多功能健身场地,行政村、小区有配备健身器材的公共体育场地。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体育设施网络,城镇社区实现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平方米。

    (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定期制定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大力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依托“山、水、林、田、路”等资源,广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加快发展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徒步、路跑、骑行、冰雪、广场舞等普及性广的运动项目,积极推广龙舟、腰鼓、健身秧歌、红拳、舞龙舞狮、太极拳、健身气功等民族民俗民间传统运动项目。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举办职工(家庭)运动会,引导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在开展好经常性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上,着力打造在省内外有影响的特色体育赛事活动品牌,形成“一县一品牌”的全民健身活动格局。到2025年,县(市、区)级财政投入全民健身活动的年人均经费不少于10元,每个县(市、区)有1项省级体育品牌赛事或地方特色健身活动。

    (八)全力保障特殊人群体育权利。构建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特殊群体体育活动保障体系,加大供给力度,提高精准化服务水平。重视对老年人、妇女、职业群体、身体障碍人群等特殊群体开展体育活动的组织与领导。广泛调动社会力量,为贫困人口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科学指导等保障服务。

    (九)更加注重发展青少年体育。大力实施县(市、区)级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持续加强少儿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户外营地、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建设。广泛开展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公益体育活动和运动项目技能培训,基本实现青少年熟练掌握1-2项体育运动技能,开齐开足体育课,保障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推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鼓励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向青少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积极探索青少年校外体育辅导员队伍的培育工作,推动校内和校外体育的优势互补和相互联动。建立青少年体育健身活动调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结果。县(市、区)级政府教育、财政、人社、体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学校体育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和经费保障,加强学校体育场地建设和体育教学器材配备,到2020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优先选拔体育院校毕业生和鼓励优秀退役运动员到中、小学校任教,为学校体育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十)着力转变后备人才培养重点。紧盯竞技体育改革发展方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发现、培养和输送优秀人才作为县(市、区)级竞技体育的重点,把体教融合培养作为切入点,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探索政府、社会、市场多渠道培养后备人才模式。建立体育教育递进式量化标准,进一步保障青少年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机会,提升学校体育氛围,让青少年学生从小养成终身进行体育锻炼的习惯,形成体育文化氛围,拓宽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选材面。县(市、区)级政府要持续巩固和加强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通过政策导向、社会联动,逐步形成以学校体育和青少年体育为基础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新模式。 

    (十一)深入推进体教融合培养人才。积极探索“体教融合”新路子,不断扩大业余训练参与群体基数,形成小学层面做大做广、初中层面做优做精、高中层面做专做强的人才梯队格局。到2020年,县级少儿体校要实现全覆盖,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要创新青少年训练模式,拓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渠道,在抓好少儿体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带动作用,以及与省市联办运动队的示范效应,全面加强县(市、区)级青少年训练工作。大力推进体育运动项目进校园,积极在中小学校创建体教融合示范校,实行教育体育联建共管、优势互补、融合发展,开设体育特长班,组建项目训练队,承担省市比赛训练任务,推动市县体校教练员随班担任体育教师和训练队教练。进一步完善竞赛杠杆机制,以省运会、市运会为带动,推动县(市、区)级重点项目少儿运动会、中小学生运动会、阳光体育大会常态化、全覆盖。县(市、区)级政府教育、财政、人社、体育等有关部门,要从规划、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倾斜,确保体育运动学校办学经费和训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体育部门要继续坚持效益投入和扶强政策,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办学规模和运动训练水平。

    (十二)继续加强教练员和裁判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县(市、区)级教练员管理及培训办法,教育、人社、体育部门要整合各种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完整的培训考核、考查、评定制度,持续加强对基层教练员、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教师、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人员、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指导员等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县(市、区)级教练员的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进一步加强裁判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单项体育协会作用,定期对裁判员进行技术培训,核发等级证书,提高执裁水平。对于在基层学校开展训练的教练员,要在工资福利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教师待遇,并在绩效工资分配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十三)积极推动体育产业转型升级。县(市、区)级政府体育部门要积极适应体育事业深化改革和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完善产业体系,培育多元主体,扩大体育消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产业开发。积极实施体育服务业精品项目建设,大力发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培训、体育旅游、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等产业,强力支持发展体育文化、健康养老、运动康复、体育彩票等产业,扩大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供给,着力提升体育服务业比重。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优势,依法合理利用江河、湖泊、水库、山地、沙漠、草原、冰雪等发展特色体育产业,建设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大力发展“体育+”,推动体育与科技、教育、卫计、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到2025年,县(市、区)级基本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县级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明显增加。

    (十四)大力弘扬特色先进体育文化。文化是体育的灵魂,县(市、区)级政府及体育部门要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体育文化繁荣兴盛。要发挥体育独有的强大凝聚力和感召力,形成一批群众欢迎、形式多样、富有乐趣、充满正能量的体育文化产品,加强体育交流,弘扬体育文化,体现体育独有的教育功能和引领作用。大力倡导“绿色健康、运动快乐”的理念,积极普及体育知识,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鼓励创作体育文艺作品,努力打造具有陕西特色的体育文化。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级体育是体育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县(市、区)政府要准确把握体育在新时期新阶段的历史方位,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县(市、区)级全民健身领导小组作用,主动将体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体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体育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要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全面加强县(市、区)级体育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体育机构,加强工作力量,为体育工作顺利高效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整合完善县(市、区)级体育工作协调机制,编办、工会、团委、妇联和发改、教育、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卫计、旅游、国税、地税等部门要立足本职,积极参与体育专项议事协调会议,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制订落实本行政区体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强化体育联合执法检查,定期研究分析体育事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要进一步完善体育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协会发力、社会响应的“大体育”发展新格局。

    (十七)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强化县(市、区)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级政府要持续加大对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青少年体育训练、举行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等项目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落实好国家对体育场馆的各项税收政策,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国土、住建部门要完善规划与土地政策,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新建居住区和社区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确保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对于挪用侵占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利用征信系统建立黑名单制度,依法从严、限制或者禁止其市场准入。

    (十八)强化考核评估。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订本地的贯彻实施意见,对相关约束性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并抓好落实。要健全完善体育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和考评机制,把加强县(市、区)级体育工作与创建健康城市、文化先进县、文明社区、文明乡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结合起来,列入考核范围,进行重点检查评估。要进一步强化对县(市、区)级体育工作的考核力度,各设区市政府要把体育重点工作指标纳入对县(市、区)级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省、市体育部门要建立体育工作督查评估机制,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意见贯彻落实。

    (十九)加强体育宣传。各县(市、区)要以筹办2021年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为契机,进一步创新宣传理念和方式,加大体育宣传力度,挖掘与传播体育的多元功能,积极普及体育知识,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升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体育参与意识,为县(市、区)级体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此件公开发布)(44-10〔2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