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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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体育法第十条提出:“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显然,“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写入“总则”,一方面,青少年体育作为国家体育强国、教育强国、健康中国的基础性工程,备受重视;另一方面,“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成为章节名称,有利于以强化法治保障的方式,拓展体育对青少年人群的服务范畴、内容、方式和目标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体育、教育、卫生作出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青少年体育已形成以学校、体校和体育培训机构为阵地,以健康促进和后备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发展格局。因此,立法或修订法律条文应以问题为导向,切入青少年体育教育实际工作的主要矛盾和满足青少年参与体育的多元化需求。体育法在第三章“青少年和学生体育”提出13条具体条款,以满足青少年全覆盖、全流程、全领域的体育参与需求。

第一,涵盖青少年体育法治保障的全人群。学校是青少年接受体育教育和参与体育锻炼的主要阵地。然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规定:“青年年龄范围是14-35周岁。”因此,青少年人口界定、数量和规模,都大大超过适龄学生的年龄段,比在校学生的面更广、规模更大。体育法除了提出“开齐开足体育课”等学校体育条款,还通过增加“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等条款,将未进入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和未进入普高或职高阶段等青少年体育纳入其中,实现了涵盖青少年体育法治保障的全人群目标。

第二,构建青少年体育法治保障的全流程。从人体生长发育的角度来看,学前期是神经系统与灵敏素质发展的窗口期;从体育技能提升的角度来看,青少年因个人喜好、身体条件和体育参与环境等不同,运动项目、体育参与水平和目标也不相同。因此,仅学校体育难以满足全体青少年全流程式体育参与。体育法提出“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庭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等条目,不仅对应对青少年棘手的健康问题提供了法治依据,更构建了涵盖体育和教育等多部门、校内校外等全流程的健康促进支撑体系。更为重要的是,为践行“使命在肩、奋斗有我”的体育精神,从青少年中发现有潜质的体育后备人才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体育法将“鼓励学校组织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等内容纳入,加大了深化体教融合的法治保障力度,解决了基层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法治依据不足的燃眉之急。

第三,覆盖青少年体育法治保障的全领域。在全球范围内,体育促进青少年健康已成为共识:青少年阶段是体育促进其健康的关键期,应以跨域性治理形成一种主动式、低碳式、积极式、长远式和可持续的青少年健康促进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一系列跨部门治理的青少年健康促进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政策。显然,青少年体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不仅包括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而且涵盖共青团、妇幼、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体育法以青少年体育参与需求为导向,提出“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育运动学校予以支持”等条款,旨在完善青少年体育校内和校外、普及和提高等全域式体育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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